消防知识竞赛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5、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7、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8、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1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15、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18、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3、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2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2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26、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2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29、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0、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32、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3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6、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37、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38、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39、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0、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41、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5、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46、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8、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9、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0、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2、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3、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54、有违反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6、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0、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1、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六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62、法律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做出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创设和规定的哪些是违法行为并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立法活动。
63、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执行。(二)简易程序。(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语气确凿。(2)处罚种类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运用范围是: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6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5、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66、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7、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8、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69、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7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2、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3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7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7、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7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7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80、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8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3、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8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公安部第61号令,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85、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86、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87、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8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9、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9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9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3、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4、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95、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6、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97、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8、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9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10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0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04、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0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06、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07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108、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0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1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15、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16、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17、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118、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19、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20、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12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12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123、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124、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5、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126、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12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13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131、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32、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3、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三)商场、集贸市场;(四)体育场馆、会堂;(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134、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135、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6、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37、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38、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39、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14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141、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142、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43、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14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145、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146、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47、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148、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149、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150、《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经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51、每年11月9日为安徽省消防日。
15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153、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154、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为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管理单位的,必须确定管理单位。
155、古建筑、寺观教堂、重点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必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设置足够的消防用水。
156、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57、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159、居民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60、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161、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以由开发区建站,公安消防队进驻执勤。
162、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163、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等费用,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所需的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属实后,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支付;(二)未参加保险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和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发生火灾的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164、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移动、毁损火灾现场的遗留物品和残骸。
165、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6、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7、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8、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9、依照《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规范标准部分:
17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煤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17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砼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作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构件都属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17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
173、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174、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建筑物的规模、用途、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
175、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176、甲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烯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能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所、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77、乙类生产: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液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78、丙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179、丁类生产: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90、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质的生产。
191、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192、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93、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宜布置在高层建筑附近。
194、防火间距减少的几种措施:(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成防火墙。(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195、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要求。(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作防火保护层。(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196、厂房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库房内的人数较少,主要是物资疏散抢救,其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二个;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冷藏间不应少于二个。
197、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规模较小,经常停留人员少的地下建筑,如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对于人防工程为10人)人时,可一个。
198、建筑物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防火分区划分原则。建筑物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应符合上节中相应各种建筑物水平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水幕等可靠分隔设施时,上下连通层可分别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19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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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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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6 |
7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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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7 |
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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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9 |
10 |
12 |
200、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有时设计多个安全出口比较困难,而设置一个时也能较好地满足疏散需要,并采取了相应防火措施时,也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如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凹廊或阳台的单元式住宅。
201、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02、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0.60M/百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
203、低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可不小于1.00M。
204、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不小于0.60M/百人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0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0M。
205、民用建筑中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隔墙和1.50N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06、设置穿越建筑物消防车道的要求。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进入或穿过建筑物的门洞,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0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207、民用建筑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对一些大型厂房、库房,如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宜设置环行车道。对于特大型厂房,台钢铁、造船、汽车制造等工厂和飞机库,还应在厂房内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0M。
208、在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行车道。当设置行车道有困难时,应沿高层建筑的两面三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处墙宜大于5M,便于车辆伸展和操作。
209、消防车道的具体要求。(1)、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其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的体宽,一般为3.5M;对于需通过大型车时,不应小于4.0M。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道上空4.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2)、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的满载轮压,不致塌陷。(3)、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地接近水源或水池,并便于取水,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5)、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7)、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面交叉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个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经常通过的一列火车的长度。
210、防火墙的构造要求。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上的不燃烧体。
211、防火墙的其他要求。(1)、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层面不小于0.5M。(2)、当低层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3)防火墙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4)、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0M。对于汽车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对于其他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7)、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穿过时,其两侧的墙身载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8)、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不应设在其他建筑的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212、管道井、电缆井的构造要求。(1)、低层建筑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排(气)烟道、垃圾道等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塞密实。(3)、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13、疏散用楼梯间的要求。(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各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3)、靠近外墙设置。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5)、避免人流交叉。(6)、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为便于人员疏散,往自上而下直通首层,到达对外出口。在首层与地下室楼梯之间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既可有效地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以能阻挡烟火在这两部分相互蔓延。(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14、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能够满足灭火用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要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的消防给水系统。
21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最不利点周围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内设有消防水泵。起火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要求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最常用的给水系统,例如消防水池、消防泵和稳压设施等组成的给水系统是常见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低压给水系统管网内平时的压力较低但不小于0.1MPa,灭火时要求的水压、流量由消防车或其他方式加压达到压力和流量要求的给水水位。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最大时不应小于0.1MPa。
217、工厂、仓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21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建设初期输水干管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有困难时,允许采用枝状,但应保证在条件成熟时能完成环状布置。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室外消防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道。
219、室外消火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为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被车辆轧存压,宜将消火栓在道路两侧布置。为方便使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此外《高规》还规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的均匀布置,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220、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兴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22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222、对消防水池的容量,《建规》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室外给水管道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不能保证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23、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22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直接关系向室内消火栓供水的可靠性。对于遵循《建规》规定的建筑物,当室内消火栓的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道连接。室内的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并将进水管与室外给水管道连接成环状。当室内环状管道的一条进水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经全部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225、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每层均应设置,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不论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均应保证相邻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一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到室内任何部位。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栓口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应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8MPa,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控制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并规定不应超过0.5MPa。减压后的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保证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要求。减压措施一般采用减压孔板或减压阀。
226、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依靠重力自流供水。消防水箱(包括气压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消防水箱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消防用水不应被生产、生活使用。具体的保障措施,可将生产、生活出水管管口的位置设在消防储存水量的水位之上,消防防用水的出水管,则应设在水箱的底部。
227、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火灾;过氧化物,如钾、钠、钙、镁等的过氧化物。这些物质遇水后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同时放出热量、产生氧气而加剧燃烧。轻金属,如金属钠、钾、碳化钠、碳化钙、碳化铝等,遇水使水分解,并夺取水中氧并与之化合,同时放出热量和可燃气体,引起加剧燃烧或爆炸的后果。高温粘稠的可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如用水扑救,会引起可燃液体的沸溢和喷溅现象,导致火灾蔓延。
228、、消防水泵房的要求。《建规》规定: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高规》规定;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火灾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为保证不间断正常供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均不应少于二条。对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每一台消防水泵均有自已独立的吸水管。
229、有爆炸、起火场所对采暖的要求。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气采暖不应超过110℃,但输煤廊的蒸气采暖可增至130℃。
230、乙类生产厂房、汽车库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31、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外;(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32、通风、空气调节的其他防火要求。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2)、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
23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34、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工厂、他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235、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霍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236、电力电缆、配电线路敷设的要求。(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如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时沟内。(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腔或敷设在风管处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237、灯具的防火要求。对于表面温度可达700℃-800℃的卤钨灯和其他不易用散热的功率较大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嵌入式灯提出了以下防火要求:(1)、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折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3)、超过60W的折炽灯、卤钨灯、荧火高压汞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4)、可燃物品库不应设置卤灯等高温照明器。
23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39、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根据高层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40、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包括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41、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242、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等自助能力弱的人员使用场所应布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观众厅、会议厅等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且有条件开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可以设在其他楼层。
243、高层建筑要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其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能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244、高层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不应超过15M3,应直埋在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45、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M3,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M3、而不超过3M3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4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要求。贯通中庭的各层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当其面积大于上述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要求时,应采取如下防火措施:(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窗、以控制火势向各层间蔓延;(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以控制烟火向过厅、通道处蔓延扩散;(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排烟设备和防火门连锁控制。
247、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上的不燃烧体。
248、防火分隔物就是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且能把整个建筑内部空间划分成若于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防火分隔物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固定、不可活动式的,如建筑中的内外墙体、楼板、防火墙等;另一种是活动、可启闭式的,如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幕、防火水幕等。
249、高层建筑各种竖井的防火要求。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250、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排(气)烟道、垃圾道等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塞密实。
251、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52、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要求。(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00M/百人计算;(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00M/百人计算。
253、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出口处设有前室面积不小于规定数值,并设有防烟设施,或设专供防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
254、封闭楼梯间是指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及外开门的楼梯间,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55、一般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有:(1)、汽车库中人员疏散用的室内楼梯。(2)、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疏散楼梯。(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十二层以上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56、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上述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设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下述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应设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对,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257、消防电梯设置要求。(1)、电梯井应有足够的耐火能力。(2)、消防电梯井应与其他竖向管井分开单独设置。(3)、消防电梯宜分别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4)、消防电梯应设前室,并宜靠外墙设置。(5)、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的与建筑高度相适应,一般应保证1min内能到达顶层。(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载重量应能满足至少一个消防战斗班携带扑救设备的乘坐需要,不应小于800kg。(7)、消防电梯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人员专用的万能按钮。(8)、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5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建设初期输水干管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有困难时,允许采用枝状,但应保证在条件成熟时能完成环状布置。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室外消防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道。
259、对消防水池的容量,《建规》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室外给水管道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不能保证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60、高层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261室内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栓口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应向下或与此同时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262、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8MPa,
263、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控制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并规定不应超过0.5MPa。
26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并内。
26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古建筑)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已安装消火栓或(和)灭火系统的各类建筑;有能发生ABC和带电等类火灾的大、中、小型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允许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有条件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包括集体宿舍和单位公寓等同类同层数建筑。
266、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中、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2、中危险级:用电用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3、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三、本规范所规定的火灾种类。
267、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等燃烧的火灾;C类火灾:指可燃气、天燃气、甲烷、乙烷等燃烧的火灾;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等燃烧的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268、我国现行标准系统列规格的灭火器级别有3A、5A、8A、13A、21A----55A和1B、2B、3B、4B、5B------120B两个系列。
269、灭火剂量规格系指由灭火器筒体内充装的灭火剂量表征的灭火器规格。
270、灭火级别规格系指以灭火器的灭火能力一灭火级别表征的灭火器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规格下灭火剂量规格有固定的对应关系。
271、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72、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273、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274、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器
275、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76、每单元最少配置数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
277、每点最多配置数量: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5具。
278、设有消火栓的场所,可相应减配30%的灭火器。
279、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配50%的灭火器。
28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配70%的灭火器。
281、灭火器配置场所系指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并要求配置灭火器的房间或部位。
282、建筑内部装修包括哪些内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目前只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283、装修材料分类: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284、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级:A、B1、B2、B3。
285、民用建筑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86、无窗房间。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一级。
287、图书、资料类房间。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88、各类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料。
289、动力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90、楼梯间。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91、配电箱。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9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293、建筑内的厨房。建筑内的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这几个部位采用A级装修材料。
294、《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从装修防火的角度规定: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95、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建筑装修材料。
296、对计算机房、中央控制空等装有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的厂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97、火灾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
298、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99、防火分区是划分报警区域的首要依据。不得将同一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也不得将不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几个楼层划分在一报警区域。同一楼层的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可以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不得划分在同一报警区域。
300、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房间,它是火灾探测器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对应于系统中具有一个独立部位号。
3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0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称为区域报警系统。
303、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灯光显示装置)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称为集中报警系统。
304、由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灯光显示装置)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扑克动报警系统称为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05、消防控制室防火措施的要求。(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主,设备用房。
306、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或部位,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307、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或部位,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08、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或部位,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309、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部位或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310、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311、符合一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A、相对湿率经常大于95%。B、无烟火灾。C、有大量粉尘。D、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E、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F、吸烟室等。G、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A、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B、无阴燃阶段的火灾。C、需要对火焰作出快速反应。
313、在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A、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然气的场所。B、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贮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C、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D、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化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它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1)竣工图;(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5)竣工报告。
316、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就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听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o。
317、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等级,是选择系统类型和确定设计基本数据的基础。建筑物火灾危险等级分类的原则包括: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
318、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等级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三类,其举例见表
319、每根配水支管设置喷头的数量:轻、中危险级系统,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上设置的喷头数不应超过8个。同一根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同时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两侧的喷头数均应不超过8个。严重危险级系统对应情况下设置的喷头数不应大于6个。
320、系统管网最大工作压力: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三)消防基本知识部分:
321、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2、掌握火灾分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323、了解灭火的几种基本原理:冷却灭火(将可燃物的温度冷却到其燃点或闪点以下,燃烧即会中止);窒息灭火(将空气中的氧气浓度稀释到15%以下);隔离灭火(将可燃物与着火源或氧及氧化物隔离开);抑制灭火(中断其燃烧的链式反应)
324、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325、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为燃点)。
326、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是该物质的自燃点)。
327、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明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行燃烧现象称为自燃)。
328、闪燃(在液体或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叫闪燃)。
329、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称为阴燃);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称为爆燃)。
330、可燃液体的燃烧是在液体表面的蒸气中进行的,因此,燃烧与否、燃烧速度等与液体的蒸气压、闪点、沸点和蒸发速率等性质有关。
331、固体燃烧物必须经过受热、蒸发、热分解,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地发生燃烧。
332、热传播的几种途径: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333、氧指数的定义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
334、氧指数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氧指数高的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的表示容易燃烧。<22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22—27之间属可燃材料,>27属于难燃材料。
335、物理爆炸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336、化学爆炸因物质本身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区别化学爆炸发生化学反应,物理爆炸不发生化学反应。
337、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称为爆炸极限。
338、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
339、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
340、掌握粉尘爆炸的特点:①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的粉尘扬起,在新的空气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混合物,而再次爆炸。连续爆炸会造成巨大的损失;②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表面点燃较为困难;③与可燃性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34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分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342、掌握甲、乙类气体的划分标准:甲类气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类气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43、掌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标准:甲类为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乙类为二级易燃液体,闪点28∽60℃;丙类为可燃液体,闪点>60℃。
344、沸溢性油品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储存重质油品的油罐着火时,有时会引起油品的沸腾突溢。燃烧的油品大量外溢,甚至从罐内猛烈喷出,形成巨大的火柱,可高达70-80米,火柱顺风向喷射距离可达120米左右,这种现象通常称为“突沸”。燃烧的油罐一旦发生“突沸”,不仅容易造成扑救人员的伤亡,而且由于火场上辐射热大量增加,容易直接延烧邻近油罐,扩大灾情。
345、掌握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概念:固定顶储罐的顶为固定,不可移动;外浮顶罐的顶漂浮在液面之上,随着油位升降而上下;内浮顶罐,是在普通拱顶罐内,加上一个浮顶,兼有拱顶罐和浮顶罐的特点,但发生火灾后扑救比较困难。
346、液化石油气火灾属于C类火灾。
347、阴燃是固体的燃烧特点。
348、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显著特点。
349、木炭燃烧属于表面燃烧。
350、闪点是划分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参数。
351、活性炭可能因吸附放热发生自燃。
352、木材的燃烧属于分解燃烧。
353、沥青的燃烧属于蒸发燃烧。
354、焦炭的燃烧属于表面燃烧。
355、热传导是影响初期火灾发展的最大因素。
356、原油火灾属于B类火灾。
357、黄磷发生自燃的方式是氧化发热。
358、稻草、树叶等发生自燃的方式是发酵放热。
359、城市煤气的爆炸极限是5.3%~32.0%。
360、粉尘爆炸属于化学爆炸。
361、沸溢性油品足指含水率的0.3%~4.0%渣油、重油等油品。
362、下列物质发生火灾,属A类的火灾有纸张。
363、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靠降低氧浓度灭火。
364、二氧化碳灭火机理其本质是抑制链式反应。
365、卤代烷主要靠抑制链式反应灭火。
366、赛璐珞发生自燃的方式是分解放热。
367、干粉灭火剂灭火的主要机理是化学抑制。
368、泡沫灭火剂灭火的主要机理是冷却、窒息。
369、甲醇的闪点小于28℃。
370、机油的闪点大于60℃。
371、樟脑油——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液体。
372、当火灾处于发展阶段时,热辐射是热传播的主要形式。
373、充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容器管径越小,爆炸极限上下限之间范围越小。
3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乙类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爆炸下限≥10%。
375、建筑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这种构件称为不燃烧体。
376、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377、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三分之一,且不过二分之一者。
378、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379、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380、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
381、汽车库是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82、修车库是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83、停车场是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84、高层民用建筑裙房是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385、耐火极限:对建筑物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38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一类建筑1000平方,二类建筑1500平方,地下室500平方;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87、地下室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
388、消防工作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而确定的方向和指针。
38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90、一次性打火机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也不能紧靠高温物体和火源存放。
391、一次性打火机内部充装液体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丁烷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其体积随温度的升高而迅速膨胀。
392、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公布的首批须通过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有3种: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39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394、炉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炉灰完全熄灭后再倾倒,草垛要远离房屋。
395、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服,要注意安全。
396、家中不可存放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397、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398、发现火灾迅速拔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399、油锅着火,不能泼水灭火,应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令火窒息。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
400、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401、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402、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03、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404、身上火着,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405、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406、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蹿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
407、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408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也可用绳子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暖气管、铁栏杆等固定物上,用毛巾、布条等保护手心,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409、消防人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第一,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使命感。第二,高度的敏捷性。第三,细致的观察力。第四,稳定的情绪特征。第五,较低的焦虑水平。第六,较强的合作能力。第七,果断性。第八,有恒性。第九,敢为性。第十,主动性。
410、煤、柴炉灶的火灾危险性:(1)炉盖、炉筒。炉体表面的辐射热或窜出的火焰、火星引燃附近可燃物。(2)建筑物的可燃构件、可燃物质与炉筒或烟囱靠得太近,而被炽热的烟道烤着或烟道裂缝窜出的火焰引燃。(3)炉膛内燃烧的煤。柴碎块迸溅出来,落在周围可燃物上起火。(4)在炉旁烘烤衣物或用易燃液体点火发生燃烧或爆炸。(5)将未熄灭的炉灰倒在可燃物上或被风刮到可燃物上起火。
411、煤、柴炉灶的防火措施:(1)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构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砌筑炉灶、烟囱等,要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3)烟囱在闷顶内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厘米内应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做隔热层,并高出保温层60厘米以上。(4)修建烟道时,分烟道与主烟道交接不要直接串通,人口之间差距不小于75厘米。(5)炉灶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不得在炉筒上烘烤衣物。(6)发现炉灶、烟囱损坏、裂缝等,要及时修理。(7)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的城镇和村寨,以及靠近林区的地方,应在烟囱上或炉膛眼上加防火帽或挡板,以防炉灶、烟囱逸出火星,产生飞火。(8)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厘米。两节炉筒套接时,接驳的长度不应小于其半径,接痕应抹泥封闭。(9)使用炉灶时,要始终有人看管,并做到人离火灭。
412、液化石油气的防火措施:(1)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不得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C。钢瓶与灶具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炉灶(火源),通风条件应保持良好。(2)钢瓶与炉具都不得有漏气现象,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但严禁使用明火试漏。(3)液化气炉灶点火时,有自动点火装置的可先开气阀,然后采用炉具上的点火开关;使用完毕,应先关气阀,再关炉具开关。(4)使用炉灶时应有人照看,锅。壶等不宜盛水过满,以免溢出熄灭火焰。(5)钢瓶要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不得接近火源、热源。钢瓶不得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6)液化气用完后,瓶内残液应由充装单位统一回收,用户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用残液生火或擦洗机械配件等。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处理。
413、煤气炉灶的防火措施:(1)室内煤气管道要使用镀锌钢管,必要时应加保护套,一般应采用明设,如果必须设在地下室、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要保证便于检修和采取防腐措施。但煤气炉灶用具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煤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有化学危险物品与可燃物的地方。(2)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米,两端必须扎牢,用后要将阀门关紧。(3)煤气管线、阀门、计量表具等,严禁私自拆卸,需更换维修或迁移时,应由供气单位进行,之后还要通过试压、试漏等检查。(4)各种灶具的制造,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煤气主管部门认可。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操作程序进行。如一次未点着时,需立即关闭用具开关,稍停片刻再按要求重新点火。大型煤气炉灶,应设固定点火装置。(5)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开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电气设备,并通知供气部门检修。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明火试漏。
414、沼气炉灶的防火措施:(1)点火试验要在输气管安装的沼气炉上进行,点火时应小心,严防产生负压。(2)在沼气池作业,使用各种器具时,操作宜柔缓,不可过于猛烈,并要打开导气管,排气泄压。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当装有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在池的周围则要修筑排水沟。(3)进行池内检修时,应先用鼓风机通风换气,并将小动物送到池内进行实验,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4)火源与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位置,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向池内投入任何无关的杂物。(5)输气管道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对于变质的塑料(胶)管应及时更换。管道系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装设必要的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6)应用肥皂水或碱式醋酸铅试纸做试漏试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7)使用炉灶时,应先点火后拧开关。炉灶与可燃物及可燃构件之间应保持:米以上。
415、煤油炉的防火措施:(1)煤油炉应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地方,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2)加注煤油必须在炉火熄灭时进行,洒在炉体上或溢流到外面的油,要及时擦试干净。汽油不得掺人煤油内混烧,也不准用汽油或其他闪点在28℃以下的易燃液体做煤油炉的燃料。(3)捻芯炉在更换捻芯时,要使用与原带粗细相同的棉纱。(4)气化炉的储油灌装油不得超过四分之三,打气不宜过多。当油气化后,先点火,而后打开阀门放气。要经常检查油管,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5)使用煤油炉时,要有专人照看,不准小孩、弱智者玩耍或摆弄。(6)煤油炉使用完毕必须经充分冷却,才能装人箱、盒内存放。
416、厨房炊事的防火措施:(1)偎、炖、煮各种食品、汤类时,应有人看管,汤不宜过满,在沸腾时应降低炉温或打开锅盖,以防外溢。(2)火锅在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井使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桌板。若使用可燃材料桌板时,应在锅底铺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垫板。(3)油炸食品时,油不能放得过满,油锅搁置要平稳,应控制油的温度。起油锅时,人不能离开,油温达到适当高度,应即放入菜肴、食品。遇油锅起火时,特别注意不可向锅内浇水灭火。(4)炉灶排风罩上的油垢要定时清除。
417、使用液化气前应注意的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通风要良好。
418、使用液化气钢瓶应注意: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419、怀疑家中液化气管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420、液化气热水器应装在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可避免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
421、液化气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煤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422、液化气漏气时如何处置:立即关闭煤气开关;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报警处理。
423、燃着的香烟头能引起许多物质起火。因为烟头的表面温度为200~300゜C,中心温度达700一800℃,足可点燃棉。麻、纸张等固体物质,更易引起各种燃烧气体的燃烧。
424、电冰箱的防火措施:启用新买来的电冰箱时,一定要抽掉电冰箱下面的包装材料如发泡塑料、纸板等。保证电冰箱后部干燥通风。切勿在电冰箱后面塞放可燃物。防止电冰箱的电源线与压缩机、冷凝器接触。不要在电冰箱内储存乙醚等低沸点化学危险物品。如要放,一定要把温度控制器改装到外面。源线插头与插座间连接要紧密,接地线的安装要符合要求,切勿将接地线接在煤气管道上。不要用水冲洗电冰箱,防止温控电气开关进水受潮。电冰箱工作时,不要连续地切断和接通电源。电冰箱断电后,至少要过5分钟才可重新启动。
425、洗衣机的防火措施:不要将刚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过的衣服,立即放入洗衣机去洗。而是应该先拿到空气流动的室外去吹干,待衣服纤维中所吸收的易燃液体挥发干尽后,再用洗衣机洗涤。此外,若洗衣机一次投入衣物过多,或波轮被绳、带发卡等小物件卡住,都会使电机负苛过大,甚至停止转动,进而导致线热,发生短路而起火,使用时也应注意。
426、吸尘器的防火措施:电源插座要有足够的容量,不宜与其他用电功率较大的家用电器如电熨斗、电取暖器等同时使用,以免电气线路过载发热。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如手摸桶身塑料外壳明显发热,应停止一段时间后再继续使用,以防止电动机因过热而烧毁。不应在潮湿场所使用吸尘器,以免电机受潮发生短路起火。每次使用后要随即清理过滤袋(器)上的积尘,防止进风嘴和排气出口被较大的物体阻塞,引起功率降低和电动机过热发生火灾。不要把火柴、壁炉灰尘、烟蒂等冒烟的东西吸入吸尘器、也不要用吸尘器去吸烟灰缸和废纸篓内的杂物,以免发生火灾。严禁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使用吸尘器。也不要在刚使用过易燃液体或喷涂过油漆的房间舱室内使用吸尘器,以免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吸尘器每次使用完毕,一定要将电源线从插座上拔下、收藏好,以防儿童玩弄肇成事故。
427、电视机的防火措施:连续收看的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电视机的工作温度越高。一般连续收看4-5小时后应关机一段时间,等机内热量散发后继续收看。高温季节尤其不宜长时间收看。选择适当的放置位置,保证良好的通风。有些用户给电视机做个罩,虽然能起到防尘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散热问题。防止液体进入电视机,不要使电视机受潮。电视机若长期不用,尤其在雨季,要每隔一段时间使用几小时,用电视机自身发出的热量来驱散机内的潮气。室外天线或共用天线的避雷器要有良好的接地。雷雨天尽量不要用室外天线。看完电视勿忘切断电源。
428、家用电熨斗的防火措施:通电使用电熨斗时操作人员不要轻易离开。在熨烫衣物的间歇,要把电熨斗坚立放置或放置在专用的电熨斗架上,切不可放在易燃的物品上,也不要把电熨斗放在下面有可燃物质的铁板或砖头上。不随意乱放刚断电的电熨斗,要待它完全冷却后再收存起来。
429、电吹风的防火措施:使用通电的电吹风,人不能离开,更不能随便搁置在台凳、沙发、床垫等可燃物上。要养成使用完毕,一定要将电源线从电源插座上拔下的习惯,特别是遇到临时停电或电吹风出现故障时,更应如此。严禁在禁火场所尤其是易燃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电吹风。
430、电热杯、电水壶的防火措施:用户用完电热杯、电水壶后务必切断电源。切不可将电热杯的电源插头长期放在电源插座上,靠与插头串联的开关来控制。因为这样做容易产生错觉,往往把开误认为是关,把关误认为是开。不要把电热杯长期固定放在木桌一个位置上使用。电水壶一定要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使用,周围不得有其它可燃物。清洗电热杯要小心,不要使水流入电热杯的电气部分。
431、电饭锅的防火措施:用电饭锅做汤时,不要忘记及时切断电源。电热盘和内锅表面不可沾有饭粒等杂物以保证两者紧密接触。避免碰撞内锅,内锅若变形严重,要立即更换。使用时内锅要放得正,放下后来回转动一下以保证电热盘接触紧密。不要用普通铝锅代替内锅。电饭锅的外壳、电热盘和开关等切忌用水清洗。不要违章拉电源为电饭锅供电。
432、电热毯的防火措施:不买粗制滥造、无安全措施、未经检查合格的产品,以防止因质量低劣,特别是接头连接不当而肇成事故。电热毯第一次使用或长期搁置后再使用,应在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先通电1小时左右,检查是否安全。折叠电热毯不要固定位置。不要在沙发上、席梦思上和钢丝床上使用直线型电热线电热毯,这种电热毯只宜在木板床上使用。使用电热毯时要注意防潮,特别要防止小孩或病人尿床。避免电热毯与人体接触,不能在电热毯上只铺一层床单,以防人体的揉搓,使电热毯堆集打褶,导致局部过热或电线损坏,发生事故。电热毯脏了,只能用刷子刷洗,不能用手揉搓,以防电热线折断。电热毯不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更换保险丝时,要选用与电热毯相匹配的规格。
433、空调器的防火措施:尽量使窗帘等避开空调器,或采用阻燃型织品的窗帘。根据以往教训,窗帘是窗式空调器火灾蔓延的主要媒介。不要短时间内连续切断、接通空调器的电源。当停电或拔掉电源插头后,一定要将选择开关置于停位置,等接通电源后,重新按启动步骤操作。一般家用空调器的耗电功率为1-3千瓦,其电源线路的安装和连接必须符合额定电流不低于5-15安培的要求,并设有单独的过载保护装置。
434、电风扇的防火安全措施:购买或者使用电风扇,电源线要选择适当,安装时避免碰坏导线绝缘,以防发生短路。电风扇各部分电气元件要接触牢靠。在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装置的电风扇,以防打出火花引起燃烧爆炸。电风扇在运行中若突然有烧焦气味,或冒出黑烟必须立即拔下插头,停止运转,检查修理。电源的插销应完好,发现损坏后,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防打出火花引起火灾事故。电风扇安放的位置应平衡,以防使用中倾倒碰人或电源线绊人。电风扇应保持干燥,使用期间或存放时,均不应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为了保证安全,电风扇一定要有保护接地线。以防电风扇一旦电源线绝缘或电动机线圈绝缘破坏而产生漏电时,电流将通过接地线导入地下,而不致使外壳带电发生触电事故。安装接地线最好使用三芯插头座配接。电风扇在运动中,当线圈内部短路起火时,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救,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扑救,以防触电。
435、电炉防火措施:使用电炉时,电炉不要靠近可燃物,更不要用电炉烘烤衣物,以防引起火灾。电炉使用完后,或停电,都要切断电源。使用电炉要选择截面大小得当,绝缘良好的导线和合适的插座。电炉使用完后,要等一段时间,待其温度下降后,再放到合适的地方。
436、收音机的防火安全措施:安放位置要合适,既要防潮、防热、又要通风、少尘,以免损坏机件。使用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一致。插头与插座接触要良好。如果收音机长期不用,则应每隔一段时间就通电使用几个小时,以驱散机内潮气,防止机件损坏。收音机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437、家庭装修与消防安全的联系。一、不能随意拆改建筑墙体;二、不可随意装饰阳台或改作它用;三、装修用料忌选易燃材料,慎选可燃材料;四、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器设备;五、最好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和监督单位合作。
446、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对策:转变思想观念,强化防火安全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建立消防防控、灭火体系;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技术防范措;发动社会力量,密切协调配合;注重消防宣传,推进消防社会化。
447、火灾中致人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有毒气体;缺氧;烧伤;吸入热气。
448、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特点:瞬时性;复杂性;破坏性。
449、人身上着火后千万不能跑。正确处理的方法是脱下着火衣服,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若来不及脱衣服,可以就地打滚,使身上的火熄灭,也可以跳入附近水池或水塘内灭火。
450、人触电后怎么办:首先要赶快拉掉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不可随便用手去拉触电者的身体;为了争取时间,可就地使用干燥的竹竿,扁担,木棍拨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电器用具;救护者可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上不带钉子的胶底鞋,用一只手(千万不能同时用两只手)去拉触电者的干燥衣服,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人在高处触电,要防止脱离电源后从高处跌下摔伤。
451、煤气着火怎么办:家庭使用煤气灶,不慎失火,首先应该迅速果断关闭气源,然后再用干粉灭火剂进行灭火。关闭煤气阀门的方法,可采取液化石油气瓶着火关闭角阀的方法。
452、家用电器怎样注意防火:家用电器由于使用时间长久或电器本身质量不合格,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电器的绝缘性能受到破坏,易于发生漏电而引起火灾。因此,家用电器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已损坏的绝缘零件应及时更换;对于家用电器上的已老化或破皮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符合原电源线的规格;应经常注意保养好家用电器,及时清除其污物和灰尘;家用电器应放在室内干燥的地方,不能用湿布去擦带电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器过热时应停止使用,严禁用水降温;家用电器旁严禁堆放各种易燃品;各种发热的家用电器用完后应及时关掉电源,严禁放置在木质家具和易燃品之上,防止引燃它物而引起火灾。
453、家庭怎样注意防雷:家用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进入室内之前,必须接好避雷器。设避雷器的天线要确保可靠,同时,天线应距避雷针10米以外;雷雨时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入屋内;大雷雨时不要收看电视或收听收音机;不要接触裸露的金属物体;雷雨时最好在室内,不要在树下或高墙下避雨。在效外活动时,打雷时不要乱跑,应两脚并拢,找一块干燥的地方蹲下,以减少暴露面积和触地电位差,这样有益于安全。
454、发生火灾时人被困在室内,应卧在地面上呼救。因火势顺着气流向上升,在低矮的地方,可燃物已经烧过或还有未燃烧之处,呼救的声波可透过这些空隙向外传出。这样外界容易听到呼救声,能够及时设法营救。
455、点蚊香要注意以下几点:点燃的蚊香要放在金属支架上或金属盘内,要距桌,椅,床,蚊帐等可燃物一定距离;点燃的蚊香要放在不易被人碰倒或被风吹到的地方;室内有易燃液体(汽油,酒精等)和可燃气体时,不宜在室内点燃蚊香;睡觉之前,要注意检查一下点燃的蚊香。在确保安全之后,方可去睡觉。
456、点煤油灯或蜡烛时要做到以下各点,防患于未然:煤油灯要带有灯罩;点燃的煤油灯或蜡烛要放在不易碰倒的地方;不能拿着煤油灯或蜡烛到有可燃物的地方去找东西;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场所,应严格禁止点煤油灯或蜡烛;要做到人走,灯烛灭;往煤油灯里加油时,最好先熄灭灯火后再加油。
457、家庭安装电线怎样注意防火:家庭中室内电线不使用裸线或绝缘包皮破损的电线;电线的截面必须与家庭中各种家用电器用电总容量相配合。电线的截面过小,造成电线超负荷,容易过热而烧坏电线绝缘引起火灾;禁止将电线直接装置在潮湿的水泥或石灰粉刷的墙壁上;室内明线穿过墙壁应套上瓷管,钢管或塑料管保护;电线转弯处应加瓷夹板,交叉处应有绝缘管;电线应离开炉火,暖气片等热源。
458、放鞭炮时,首先要注意人身安全。其次,鞭炮在爆炸时,外面的纸壳被炸得粉碎,带火的纸屑和焰火往往随风飘落,因此,放鞭炮时还要注意周围的环境。放鞭炮要远离棉花,木材,稻草垛等可燃物。在加油站,煤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危险区域内,严禁燃放鞭炮。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在室内或火炉内燃放鞭炮。
459、如果电脑着火,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总开关,然后用湿地毯或棉被等盖住电脑,这样既能阻止烟火蔓延,也可挡住荧光屏的玻璃碎片。勿向失火电脑泼水,既使已关掉的电脑也是这样,因为温度突然降下来会使炽热的显象管爆裂。此外,电脑内仍有剩余电流,泼水可能引起触电。切勿揭起覆盖物观看,灭火时,为防止显像管爆炸伤人,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460、家庭火灾的火源有哪些:明火、电火、雷击、辐射作用造成的火源、自燃、化学药品。
461、住楼房着火怎么办:楼房着火,人们首先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乱成一团;要按顺序进行疏散,不要乱挤乱拥,要让老年人和小孩优先下楼,但不能乘电梯;若楼道被烟火封住,难于通行,人们应回到室内,向窗外挂醒目标志,晚上可用手电筒向窗外照射,以表示室内有人。然后,关紧门窗,堵死进烟孔洞,向门窗上泼些冷水,或用湿棉被等物将进烟的地方堵死,等待来人营救。自已确有把握,可用绳索自救下楼脱险,千万不能跳楼;不了解火场情况,不能盲目往外冲。
462、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残液并非全都是水,还有一定量的戊烷等烃类液体,这种液体在有压力的条件下不会气化,但是,从钢瓶内倒出来就变成了常压,在常压条件容易气化向外扩散,遇到明火极易引燃着火。由于倒出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残液而引起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也曾发生过多次。
463、油锅内着火,迅速盖上锅盖就可灭火。小面积的油若流在地面上,可以用砂土盖上,也可以用湿麻袋盖上。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都可以灭火。
464、怎样打火警电话:发生火警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镇静,火警电话号码119要记清。(1)火警电话打通后,应讲清楚着火单位,所在区县,街道,门牌或乡村的详细地址。(2)要讲清什么东西着火,火势怎样。(3)要讲清是平房还是楼房,最好能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燃烧情况。(4)报警人要讲清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5)报警后要派专人在街道路口或村口等候消防车到来,指引消防车去火场的道路,以便迅速,准确到达起火地点。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465、阳台是楼房建筑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楼房失火,楼梯已被火焰阻塞,不能下楼往外逃避时,人们可以在阳台上暂避一时,等待救援。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以利用阳台,借助于绳索等可靠工具由此下楼,以保人身安全。消防人员救火、救人,阳台是重要的途径。因此,阳台上不应放置易燃物,如油毡、木材等。一旦发生火灾,阳台上的易燃物就变成了火灾蔓延的媒介,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466、公共娱乐场所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
467、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468、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专职消防队的设立。
469、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场所内最多容纳人员超过25人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省辖市城区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20间(含2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省辖市城区以外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含1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省辖市城区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省辖市城区以外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省辖市城区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市场,省辖市城区以外的所在的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470、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含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的商店;(二)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充装、换瓶点);(三)从事歌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四)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的宾馆、饭店和餐馆。
471、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72、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47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474、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7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47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477、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78、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9、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480、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481、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82、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483、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484、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485、耐火极限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486、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487、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488、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489、安全出口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490、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491、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92、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93、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94、高层建筑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95、高层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9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97、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答:根据《建规》的规定: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此外,有关建筑是否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除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98、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499、重要的公共建筑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
500、消防用电设备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四)保险法规及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