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复习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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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宣传 1、“6。25“全国”土地日是哪一年确定的? 答:1991年5月24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确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2.1996年6月25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全国“土地日”电视讲话,主题是什么? 答:1996年6月25日,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主题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全国电视讲话。 3.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一多三少”) 4.中国用占世界百分之几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几的人口? 答: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5.我国有哪几项基本国策? 答:我国有三项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环境保护。 6.武平县土地总面积是多少,人均土地和人均耕地分别是多少? 答:武平县土地总面积1181946公顷,人均土地面积0。21公顷(3。15亩),人均耕地0。051公顷(0。76亩)。 7.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坚持科学发展观, 珍惜每一寸土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9.农民建房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答:农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10.为什么要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答:1、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控制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 3、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是指国家队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答: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目标; (2)规划期限; (3)规划范围; (4)地块用途; (5)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13,什么叫耕地“占一补一”? 答:非农业建设经过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专用,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地籍、测绘管理 14.什么是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15.怎样申办土地登记? 答:申请者可以自己申办,也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申办。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应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县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6.土地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17.土地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8.划拨土地使用权怎样进行设定登记? 答:(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与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持建设项目竣共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新征农民集体所有用地,被征地单位依照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19,集体土地使用权怎样进行设定登记? 答: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生产,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又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0.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申办设定登记?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1.怎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答: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持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入股合同或联营合同、售房合同、换地协议、土地税费缴纳凭证、原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等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2.土地注销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1)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期满而未批准续期的国有土地一级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等,均应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2)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划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23.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的有哪几种情形? 答:(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内;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24.哪些情形可暂缓登记? 答:(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25.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26.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27.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有些什么规定? 答: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受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8.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有什么规定? 答: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认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29.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有些什么规定? 答:(1)农民集体所有和国有农用地,依法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者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承包期内进行调整和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30.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1.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1)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书。 (2)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办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2.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出租可否不办理登记? 答: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3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可否不办理登记? 答: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34.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是否应办理过户登记? 答: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5.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是否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答: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法申办注销抵押登记。 36.《测绘法》对策会单位承担测绘任务有什么规定? 答: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工作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37.单位和个人对测绘人员的活动应当怎样支持? 答: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38.测绘法对测量标志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1)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的标志,并委托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3)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4)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负责保管改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 39.阻挠测绘人员依法测绘、损毁、移动、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会、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进行其他危害性永久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征用土地及补偿安置 40.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41.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答: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42.征用土地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43.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征用土地审批权分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有: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果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此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4.怎样办理农地转用或征用土地手续? 答: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必须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依法按程序逐级报批,先转用后征用,可同时报批。单独选只用地项目报批资料要求如下: (一)文字资料 (1)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7)按规定应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8)规划、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注:规划部门意见是指小区详细规划批复或小区控制性规划的批复或规划许可证等;林业部门手续是指占用林地许可证;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5)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5.怎样办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手续? 答:(1)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他看,确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划兰线),土地管理部门划定调查红线; (4)用地者提交下列资料报审核: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总平面布置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部门意见(林业、公路、蔬菜、水产等) (5)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6)填写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8)拟占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46.对非农建设用地有何规定? 答: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换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跟中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7.城市居民可否购买农村村民房屋? 答:不能。 48.农民建房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9.乡镇企业改制,处置集体土地主要应注意什么? 答:(1)认真审查土地权属状况。查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情况。 (2)认真编制土地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应抓住“采用什么方式改制和改制后组织形式”两个要点。 (3)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依法申办土地征用、出让、划拨、变更等审批手续。其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让或举办新的企业,其土地应征为国有;公司法规范的企业受让还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本集体经济组织非控股或合作、合营方要求以出让方式作为法人财产的,土地应征为国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租赁,视租赁合同、土地用途、土地权利及财产权管理等审查确定。 (4)应一次性依法妥善处理土地财产权。 50.谁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答: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条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51.我市被征用土地上房屋合法性怎么认定? 答:(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2)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需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需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经住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3)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4)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房屋怎么补偿? 答: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53.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颁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将方案和意见一并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6)将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7)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的以被征地方名义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方应在期限内拆迁腾地。 五.地产管理 54.国有土地有哪些供地方式? 答:(1)划拨方式供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的方式,凡具体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出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案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5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56.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特点? 答:(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的规定。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擅自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需经批准。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 (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5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8.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为基础,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变,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取得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物权,不同于所有权中单纯的使用权能。 (2)过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只能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只能是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实施土地出让行为。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合同中约定为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受让方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向出让人支付“出让金”为代价,一般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的法定期限内,由受让方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内,由受让方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内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 5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准予续期,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以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60.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答: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由三种: 协议方式、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6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6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按规定应交纳土地收益。 63.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64.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租赁? 答: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相同的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65.什么是土地使用抵押? 答: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所做出的担保行为。 66.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到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67.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价额按规定折股,形成国家股股权,该土地使用权有股份公司持有。 68.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国家可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置。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租赁 (3)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4) 授权经营方式 (5) 保留划拨方式 69.我国现行作价管理采用什么制度? 答:我国现行地价管理采用评估人员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评估结果备案制度、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等。 70.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哪些情况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答:(1)企业出售; (2)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项目不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 (3)企业以待处置土地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合资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方凳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 (4)其他依法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的。 71.国有企业改革中那些情况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答:国有企业改革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 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改革后企业的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3) 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的国有企业用地; (4)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5)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的; (6)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72.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改变土地用途,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新用途取得批准文件,缴纳有关费用,换发土地使用证。 73.土地市场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答:(1)土地规划管理;(2)土地供应管理;(3)产权产籍管理;(4)土地估计管理;(5)土地税收管理。 74.土地有形市场应具备哪些基本功能? 答:(1)提供交易场所;(2)办理交易事务;(3)提供地产信息;(4)代理土地交易。 75.哪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答:(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2)出让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或赠与等交易;(3)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的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76.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受何法律、法规调整? 答: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77.土地市场发布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应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7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单独抵押? 答: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79.何谓保全抵押权? 答:在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所抵押土地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侵害,或者申请法院限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0.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相关服务的行为。 81.土地收购储备的目的是什么? 答:(1)通过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为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服务,有利于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改革。 (2)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和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3)优化城市存量土地资源的配置,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有效调控。 82.如何盘活国有土地? 答:(1)对需要盘获得国有划拨土地,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2)对于需要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地块,都要事先进入土地储备库,然后再进入市场。 (3)对需要进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该地块附着物的拆迁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净地“出让。 83.国有土地进入储备管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1)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2)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3)土地使用期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4)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5)依法没收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7)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 (8)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9)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10)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84.土地收购置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收:指收回闲置荒芜及逾期未开发土地,没收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期满应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2)购:指对因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需盘活的城市存量土地和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施进行收购。 (3)置换:指对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或企业改制转换土地使用功能需易地重建的土地,实行置换并重新配置。 --------------------------------------------------------------------------------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04-5-15 23:31:29 -- 六、土地监察执法 85.什么是土地行政处罚? 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对违法《土地管理发》、《城市房地产管理发》以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86.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 答:是指单位和个人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87.什么是闲置土地? 答: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88.《刑法》对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有哪些规定? 答:(1)《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挂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9.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十一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9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答:(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91.什么是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92.什么是土地行政处分? 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93.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答: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4、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答: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5.简述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方式? 答:(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罚款:对于破坏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 (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罚,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简述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方式? 答:(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图过载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以没收。 (4)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处罚快。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 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 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触犯刑罚,应依照刑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7.《土地管理法》富裕土地管理监察部门哪些权限? 答:(1)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2)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措施。 (3)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配合监督检查。 (4)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 (5)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行政 (6)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7)赋予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权。 (8)明确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 98.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依照哪些程序组织? 答:(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订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99.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在时间上有何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00.土地违法行为的特征: 答:(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种行为。(2)必须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行为。(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土地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01.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2.被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3.什么是土地侵权行为? 答:土地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在地界清楚,地址明确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将他人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1)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2)侵犯单位土地使用权的;(3)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的。 七.土地税费 104.怎样计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凡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内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长沙市为40元/平方米,浏阳市17元/平方米,长沙县14元/平方米,望城县和宁乡县为10元/平方米,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和乘以标准就是应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30%,上缴省70%,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105.占用耕地而未补充的,如何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有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06.土地有偿收入、土地税费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证书费;防洪保安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金、使用费;土地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新鱼塘建设基金。另:土地荒芜费,土地闲置费,土地罚没款属处罚款。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代理代办费属中介服务费用。 107.在什么情况下收取土地闲置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凡是批地后一年内未开发的,按出让金的5%-15%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尚未开发的,依法收回闲置地。 108.土地罚没款如何收取? 答: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占地,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少批多占土地,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依据不同违法情节,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非法所得的20%-50%的罚款等。 109.在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该缴纳哪些税费呢? 答: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分: (1) 直接出让土地的:受让方应交纳由国土部门代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长政发[2000]8号文)、土地契税(4%)和防洪保安资金(984元/亩),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时,缴纳证书工本费7。5元/本。 (2) 划拨地转让并出让的:受让方应向国土部门缴纳代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防洪保安资金,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要缴纳土地契税,转让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代收)缴纳代税务局收取的5。6%的土地营业税,发证时缴纳7。5元/本的证书工本费。 (3) 出让地转让的:如果改变了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则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的收费项目同2。 (4) 划拨地转让并划拨的:向国土部门缴纳代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和防洪保安资金,另缴纳证书工本费。 110.取得测绘成果如何付费? 答:用地者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应自行订立合同,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按国家测绘取费标准支付测绘工作费用。 111.宗地地价评估如何付费? 答:用地者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需要出具地价评估报告的,应自行订立合同,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支付评估费。 |